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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与市并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5-21 00:00 系统管理

 
甬劳社办〔2006〕32号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鄞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与市并轨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鄞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与市并轨的处理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113号)精神,现就鄞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与市并轨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就业再就业扶持问题
(一)鄞州区自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其中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补助政策可暂在该区域内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对各类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三)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所需补助经费由鄞州区汇总后统一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补助经费,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的其他补助经费,从鄞州区财政再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其它需要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有关扶持资金的政策,比照镇海、北仑区办理。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一)农村职工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已按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人员和未按区府办《转发县劳动局社保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01〕12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补缴的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仍由鄞州区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所需资金由鄞州区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统筹解决。
2.已按鄞政办发〔2001〕127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未按鄞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仍由鄞州区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不在本市其它区域转移;其缴费年限及退休时的养老待遇仍按鄞州区原办法核定并计发,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统筹解决。今后的补缴办法及政策调整意见由鄞州区商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后提出,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统一实施。
3.已按鄞政办发〔2001〕127号、鄞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补缴的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缴费和缴费年限在本市范围内承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养老待遇计发和调整等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4.鄞州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仍由区负责统筹,在使用管理上应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区分,独立核算。
(二)农婚知青养老保险
1.符合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在县属集体以上单位工作的原知青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鄞政发〔1990〕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在县属集体以上单位工作的原知青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鄞政发〔1991〕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知青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鄞政发〔1998〕1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允许按原办法参保补缴,享受相关待遇。
2.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婚知青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三)已按区劳动局《关于允许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解缆职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鄞劳〔1999〕1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可按规定转移。
(四)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由鄞州区划转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其类似上述情况的养老保险问题处理统一按鄞州区并轨意见执行。
三、关于医疗保险问题
(一)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各类人员医疗保险
1.已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失业人员,自2006年4月起按市级医疗保险同类人员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及养老保险已补缴的农婚知青,2006年4月、5月暂按鄞州区原缴费标准按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2006年5月、6月享受市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自2006年6月起按市级医疗保险同类人员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2006年5月起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缴费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养老保险已补缴的农婚知青,自2006年5月1 日起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原单位改制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全托管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自2006年4月起以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的比例,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应由个人缴纳的2%部分由区财政同步补贴,自2006年5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原单位改制时已一次性协议缴纳5年大病医疗统筹费的人员,自2006年5月1日起享受市级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也可由个人办理参加门诊医疗统筹手续,按办理时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其中区财政补贴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时至协缴期满期间的门诊医疗统筹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协缴期满后,由个人凭原一次性协议缴纳凭证及复印件,参照失业人员参保办法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单位改制时已一次性协议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自2006年5月1日起享受市级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也可由个人办理参加门诊医疗统筹手续,按办理时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其中区财政补贴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时至退休期间的门诊医疗统筹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2006年4月30日前已在鄞州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上述各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核定:
(1)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参加鄞州区住院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但不补建个人帐户;
(2)2002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包括2003年1月1日后按规定缴纳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补缴。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1.2006年4月30日前在鄞州区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鄞州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医疗保险关系直接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不再核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2006年5月1日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06年4月30日前在鄞州区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享受鄞州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按区政府《〈宁波市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鄞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养老保险已补缴的鄞州区农婚知青,在按区府办《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鄞政办发〔2002〕3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有关特殊群体医疗费统筹
1.离休干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孀)的医疗费统筹,参照镇海区、北仑区办法执行,自2006年5月起纳入市级医保计算机系统统一管理,费用统一结算支付,资金由鄞州区负担。
2.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自2006年5月起纳入市级医疗统筹,由鄞州区财政一次性缴纳统筹经费,其中原参照公务员享受医疗待遇的,统一在2006年3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原享受的医疗待遇截止到2006年4月30日。
(四)鄞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执行《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办法。
四、关于工伤和生育保险问题
(一)工伤保险
    1.鄞州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医疗管理等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市级统一政策。
2.鄞州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仍由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并按国家、省、市鉴定工作要求规范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生育保险
鄞州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待遇标准、生育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等生育保险政策执行市级统一政策。
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结算方法暂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3〕90号)和《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甬劳社工伤〔2003〕67号)执行,待市新规定出台后执行新规定。
3.参保职工妊娠后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向鄞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证》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并凭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006年4月30日前已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由鄞州区按原方式结算。
五、关于定点医疗机构问题
(一)纳入市级统筹前的鄞州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已纳入市级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其定点资格确认手续,并在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纳入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除已纳入市级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外,鄞州区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鄞州区劳动保障局和社保机构分别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和甬劳社工伤〔2003〕90号文件规定确认和管理。
鄞州区用人单位职工可选择在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一)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鄞州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问题处理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甬劳社计财〔2005〕79号文件执行。
(二)纳入市级统筹前在上述基金中列支的非规定支出项目及应划入但未划入的基金,鄞州区应在4月底前做好清理回收工作。
1.对经补缴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缴纳的农村职工养老保险费及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相应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
2.对从2005年1月起应在农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待遇的农职保人员但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问题,应抓紧清理后予以纠正,已发生的数额应如数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纳入市级统筹后上述基金在使用管理上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七、关于人员经费问题
(一) 鄞州区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救助站(室)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其中市补助经费比照镇海、北仑区办理。
(二)鄞州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由鄞州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并纳入预算项目。
(三)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建设经费及其更新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商量提出,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市劳动保障局统筹使用。
八、关于工作要求和职责问题
(一)鄞州区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要认真、主动疏理需要纳入市级统筹的事项,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对策。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要主动参与,共同探讨,加强指导与协调。
(二)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并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并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鄞州区和相关的东钱湖区、科技园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意见精神传达贯彻到有关单位和职工,积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以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并轨后,鄞州区要严格执行市定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不得擅定政策、擅开口子,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市级统筹范围内的统一性与平衡性。
九、贯彻本意见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及并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除特别指明外,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劳动保障 政策 调整 鄞州区 通知 

抄 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发改委,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保障局、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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