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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31 00:00 系统管理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六区一岛”经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工作,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结构,推进外贸企业设立、引进研发机构开展自主研发工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5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三外”扶持政策资金安排意见的复函》(甬财政外〔2008〕180号)精神,宁波市外经贸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制订了《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进外贸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开展自主研发工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和规范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外经贸局负责业务管理,包括提出年度奖励资金计划,组织对自主研发项目的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外经贸局批复年度奖励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组织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外贸企业提出申请,用于支持自主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家外贸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研发项目;同一年度内,外贸企业已享受商务部优化产品结构资金、国家和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相关政策支持的,不再申请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宁波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      设立研发机构开展自主研发;

(三)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不受限制);

(四)      实际投入自主研发资金占企业当年销售额一定比例;

(五)      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第六条      研发机构是指:

(一)      外贸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研发机构,拥有直接从事研发的大学本科或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外贸企业在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设计中心),拥有直接从事研发的大学专科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二)      有相应的研发技术及相关设备、设施;

(三)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要有单独的研发场地。

第七条      研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      技术创新性较强,处于领先水平;

(三)      对提升外贸企业竞争力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四)      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外贸企业向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    外贸企业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外贸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研发机构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提供相关设立文件、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四)    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五)    研发项目完成测试、成果、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按本办法要求对当地外贸企业研发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研发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二)各地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申报资料。

第十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研发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研发机构和研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中介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数量,按奖励资金总额确定一个系数后,再核定每个项目实际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研发机构的研发项目,每个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的研发项目,每个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具有自主发明专利的项目按最高金额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其中奉化、宁海、象山承担奖励资金30%,市财政承担70%)。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现有的外贸扶持资金拨付办法办理拨付,外贸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行为的企业,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将收回奖励资金或不予奖励,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2.各地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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